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343號聲請人 林方雪 相對人 劉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釋別其身份之資訊
(以陳報地址查詢結果查無此人)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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