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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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559號聲請人 余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詹馥綺 (原名: 詹沛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相對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提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