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設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三樓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四八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