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二號
原告甲○○被告 景新 育樂事?法定代理人 陳勝吉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二十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景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營業所地雖在本院轄區,共同被告乙○○之住所則在板橋市,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店市○○路○○○號,其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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