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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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送達代收人 杜金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何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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