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 王啓榮 被告 徐予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96年9月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876,956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未償還,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欄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96年
9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97年4月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97年2月1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97年2月2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97年5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戶名: 王啟榮 ,帳號:
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姓名:
王啓榮,帳號00000000000000,西螺郵局)等原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欄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80元(第一審裁判費9,
580元、登報費500元)。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