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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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9號原告 邵陳桂 特別代理人 黃靜媛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告 邵長發
邵長裕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邵阿梅 被告 程郁芳
孫玟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複代理人 徐豪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關於「1994分之8」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944分之8」。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8「分割方法欄」關於「 孫玫伶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孫玟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