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 蔣宜庭 (即 楊玉琴 之繼承人)
蔣宛庭 (即楊玉琴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羅尹茜┌──────────────────────────────────┐│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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