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交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
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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