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3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至民國97年4月15日言詞辯論之日止,補正對被告甲○○為公示送達之登報證明壹件(相關登報資料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郭文通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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