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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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然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業經被害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而被告亦已就肇事逃逸部分犯行自白不諱,從而本院乃認就其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