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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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37號聲請人 古佳玉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李岳霖 律師(住臺北市○○區○○○路○○○號十一樓)為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澄豐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徐元平 已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相對人股東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有限公司至少應有股東1人之法定人數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構成公司解散事由,即應行清算。
而聲請人為澄豐公司之債權人,為使澄豐公司得以續行清算程序,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澄豐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徐元平於民國101年10月3日死亡,公司章程未指定代理人對外代表公司,且徐元平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有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澄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公司章程、遺產稅共繼人查詢資料、本院101年11月28日北院木家乾101年度繼字第1754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繼承系統表、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附於本院102年度司字第159號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而澄豐公司因唯一股東兼董事徐元平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公司股東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有限公司至少應有股東1人之法定人數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構成公司解散事由,即應行清算。準此,澄豐公司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澄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選派澄豐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而經本院電話詢問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清算人名冊所載律師之意願,李岳霖律師表示願意擔任澄豐公司之清算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且李岳霖律師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各款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本院認選派李岳霖律師為澄豐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欣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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