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22日上午10時4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6,736元,如逾期不履行,應自
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