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4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甲○○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18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