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啓貞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王碩禧法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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