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 林束汧
林君諺 前列林束汧、林君諺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奕豐 、 李有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奕豐、李有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僅有吳奕豐一人,聲請狀中則列吳奕豐、李有財二人為相對人,請臺端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