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 林束汧
林君諺 前列林束汧、林君諺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奕豐李有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奕豐、李有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僅有吳奕豐一人,聲請狀中則列吳奕豐、李有財二人為相對人,請臺端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