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74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游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鵬塑膠有限公司、 廖崇幃 、 林冠 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是否漏列計息之各自本金?若是,請具狀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