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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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73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單念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違約金之起算日(110年8月3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