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9號債權人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收款對帳單及維修單客戶名稱為水蛙田不相符)並提出資料釋明水蛙田與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係?㈡如確認債務人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債務
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