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730號債權人 王雪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敬堯 、 邱淑貞 、 林天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天「佐」抑或林天「佑」?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林天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林敬堯、邱淑貞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因聲請狀
理由事實欄所載借款人為林天佑,林敬堯、邱淑貞為背書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