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732號債權人 黃元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李泰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
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
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01001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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