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再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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