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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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65號原告 簡玉庭
吳緯誠 吳婕希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毓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潘佳苡 律師被告 吳緯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緯彥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桃園市○○區○○段○○○○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 吳進雄 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核原告訴之聲明,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依原告所提出之原證4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房地之最近交易價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忻蒨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565 號裁定(108.12.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桃司調 字第 3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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