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原告 李美雲
陳智斌 陳家畇 陳金章張梅蘭 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李美雲、陳智斌、陳家畇、陳金章、陳張梅蘭(下稱李美雲等5人)與被告 陳清輝裕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陳清輝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惟原告主張被告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交訴字第97號判決無罪,有該份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壢司調卷第11頁),本院刑事庭乃依原告之聲請,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見附民卷第95頁、第151至
152頁)。茲因上開無罪部分,並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依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李美雲等5人既係分別訴請被告被告陳清輝等2人依序各連帶賠償3,979,300元、2,062,500元、2,062,500元、2,661,030元、2,845,300元本息,則李美雲等5人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各自核為3,979,300元、2,062,500元、2,062,500元、2,661,030元、2,845,3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李美雲部分)、21,493元(陳智斌部分)、21,493元(陳家畇部分)、27,433元(陳金章部分)、29,215元(陳張梅蘭部分)。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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