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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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俊明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且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00號、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之日期分別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4、5、6所示之罪,係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年9月21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771號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4、5、6所示,有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按,參酌前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本件應以判決日期在後107年9月21日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自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本院於法無權裁斷,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106年5月28│本院106│106年9│本院106│106年10││││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日17時為警採│年度簡字│月14日│年度簡字│月31日││││品│新台幣1,000元│尿回溯120小│第2085號││第2085號││││││折算1日│時內某時│││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106年8月23│本院107│107年1│本院107│107年2││││一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日│年度簡字│月10日│年度簡字│月6日││││品│新台幣1,000元││第87號││第87號││││││折算1日│││││││││││││││││├─┼───┼───────┼──────┼────┼────┼────┼────┤││3│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106年9月20│本院107│107年4│本院107│107年5││││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日│年度簡字│月13日│年度簡字│月1日││││品│新台幣1,000元││第706號││第706號││││││折算1日│││││││││││││││││││││││││││├─┼───┼───────┼──────┼────┼────┼────┼────┼────┤│4│轉讓禁│有期徒刑7月│106年9月20│臺灣高等│107年9│臺灣高等│107年10│編號4至6│││藥罪││日│法院高雄│月21日│法院高雄│月16日│所示之罪││││││分院107││分院107││,於判決││││││年度上訴││年度上訴││時曾定有││││││字第771││字第771││期徒刑應││││││號││號││執行刑4│├─┼───┼───────┼──────┼────┼────┼────┼────┤年10月。││5│販賣第│有期徒刑4年│106年9月20│臺灣高等│107年9│臺灣高等│107年10││││二級毒││日│法院高雄│月21日│法院高雄│月16日││││品│││分院107││分院107││││││││年度上訴││年度上訴││││││││字第771││字第771││││││││號││號│││├─┼───┼───────┼──────┼────┼────┼────┼────┤││6│販賣第│有期徒刑4年│106年9月20│臺灣高等│107年9│臺灣高等│107年10││││二級毒││日│法院高雄│月21日│法院高雄│月16日││││品│││分院107││分院107││││││││年度上訴││年度上訴││││││││字第771││字第771││││││││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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