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崇淦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崇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崇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於108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崇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並以105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4年5月2日入監執行(執行前案撤銷假釋殘刑3年3月19日),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5981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8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6月1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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