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25號)及追加起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次。
二、證據:被告自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8日、96年7月1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科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主文│宣告刑及減得之刑│├──┼────────┼─────────┼────┼────────┤│1│95年11月20日上午│台北市○○區○○路│施用第二│有期徒刑捌月,減│││8時許│185號7樓之8住處│級毒品│為有期徒刑肆月│├──┼────────┼─────────┼────┼────────┤│2│96年1月11日凌晨│不詳│施用第二│有期徒刑拾月,減│││1時50分許為警採││級毒品│為有期徒刑伍月│││尿前4日內某時││││├──┼────────┼─────────┼────┼────────┤│3│96年6月22日上午│台北市○○區○○路│施用第二│有期徒刑拾壹月│││8時許│185號7樓之8住處│級毒品││└──┴────────┴─────────┴────┴────────┘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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