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元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元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元旭(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1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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