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來結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來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來結(下稱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