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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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號聲請人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貴蘭 相對人 莊秀鑾 即進順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5,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遭占用土地面積1,250平方公尺×臺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元=5,375,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44,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