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游哲維 被告東帝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4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3.44平方公尺×臺東縣○○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3,500元=46,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具狀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