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818號聲請人 劉華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月真 」或「 林月眞 」,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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