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816號聲請人 張珮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