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吉蘭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賢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10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吉蘭特有限│華南商業銀│105年11月30日│73,365元│MD0000000││││公司│行二重分行│││││││吳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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