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告阿爾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被告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之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