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戊○○壬○○丁○○○己○○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乙○○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1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