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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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茂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3,31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5,85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