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淑華指定辯護人鄭雪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淑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院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併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其所涉上開犯罪嫌疑仍然重大,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參以被告前於偵訊時一再辯稱其行為僅是施用毒品者互通有無、並非販賣,後於本院訊問時仍主張其僅有施用毒品、並無販賣等語,被告確有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本件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本院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依被告犯罪情節,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性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暨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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