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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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20號原告 張瑞瑛 被告 林麗甄
許家維 許家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5,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6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