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游曼君
徐OO年籍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良清 被告 蔡直修
嘉鴻交通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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