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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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636號
原   告 啟昌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訴訟代理人  翁巧怡
被   告 四季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尚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九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委託原告製作設計四季家具之官
方網站,內容包括網站架構與後台系統,約定總價新臺幣(
下同)65,000元,被告已於108年5月16日匯入第一期款50
%即32,500元;另被告又於108年5月15日委託原告製作門
貼(即玻璃霧面割字及施工製作),約定價格3,500元,上
情有網站報價單、網站合約書、網站完成內容列印、門貼報
價單、門貼完工照片等可證,代表被告簽署合約書之人「賴
聖佳」為公司經理且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配偶。原告早
已依約完成網站架構設計、後台系統,並於108年5月底完
成前台網站並正式上線,門貼施工亦早已完成,被告卻拒不
支付網站合約剩餘價金32,500及門貼費用3,500元。
㈡、被告先於108年6月5日發送「所有動作都先暫停包掛,四
季名床FB官方網站」訊息,之後再於6月中旬發送「那還給
你們好了,我看是沒完成,你們退款給我們」訊息,意欲片
面終止契約。然被告卻另委託訴外人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
架設電子購物網站,使用原告設計、製作、拍攝之圖稿與照
片,顯見被告已有受領給付之行為。只要被告願意按合約書
付款,原告就會交付帳號、密碼以利被告後台管理。
㈢、至於另案(本院竹北簡易庭108年度竹北小字第610號)乃
被告委託原告製作臉書廣告與經營臉書專頁,並非本件契約

㈣、爰依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32,500元;依
兩造間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因處理委任事務而支出費用
3,5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相信原告製作官方網站能力,已於簽約後支付32,500元
,詎原告之後拒不依合約書第2條第3項「平台功能使用方
式,在設置完成後由甲方(指原告)交接給乙方(指被告)
並說明操作方式,以利乙方之後可自行操作」之約定履行,
致被告無法享有合約利益,經於108年6月中旬催告未果,
被告遂終止契約,原告既未完成義務,沒有交付帳號密碼給
被告,請求給付價金於法無據。
㈡、原告所提【原證5網站內容】大部分沒有看過,此乃原告單
方面作法故生爭議。原告認為OK,但被告認為不OK,被告有
舉例其他床具名店之網站希望原告照作,但原告只按其想法
去作,結果與被告想要的不一樣。被告比較希望用動畫方式
介紹,就像是新家園傢俱網站的感覺,感覺豐富、有吸引力
,但原告製作的看起來就是沒有感覺,無法進一步溝通,所
以才終止掉。
㈢、兩造間除本件訴訟外,另有他案業已判決確定,同樣是原告
為被告製作四季名床之廣告及設計官網,在臉書已有相同之
影片、床墊解說圖、圖片內容,不應該在臉書合約及官網合
約重複收費。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官網合約部分
⒈兩造於108年5月14日簽署製作設計官網之合約書,合約書
有效,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9、142-143頁)。合
約書第3條付款相關事項,約定為:「
一.雙方簽訂合約完成後七日內乙方須付總金額首款50%(
$32,500)匯款至甲方帳戶,經甲方確認無誤後始後續
流程。
二.前台網站完成,乙方支付第二期款30%(19,500)。
三.官網正式上線前將尾款20%(13,000)付清。」
⒉兩造不爭執被告業已支付首款32,500元,是本件爭執厥為:
原告製作設計官網之程度,是否已達到前台網站完成及官網
正式上線程度?而得以請求第二期款及尾款?查:
⑴原告為被告製作設計之官網內容,業據原告提出全部頁面內
容在卷(本院卷第75-112頁,即原證5),復經原告在本院
法庭當庭以自備筆記型電腦聯結網際網路展示(本院卷第12
7頁),原告所架設四季名床官網能流暢地操作、瀏覽、選
取,可見原告確已完成官網內容。
⑵原告主張108年5月底已完成官網架設並上線,亦據原告提
出兩造對話訊息為憑(署名「Amber」之人與被告法定代理
人「尚益」對話)(本院卷第53-54頁):
6月3日上午。尚益:請問估狗官網好了嗎?
Amber:打四季名床,在google搜尋上已經
出現網址了,請確認。
6月6日上午。尚益:所有動作都先暫停包掛,四季名床FB
官方網站。
Amber:FB廣告已全部暫停,官網之前已完
成上線。
⑶再者,被告另委託訴外人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架設電子購
物網站,觀其內容,部分與原告所設計、製作、拍攝之圖稿
與照片相同(本院卷37、42、43頁(原告)、第58-62頁(
春發))。
⑷綜上可知,原告至遲於108年6月3日前已完成官網且已正
式上線得以在google搜尋,符合前揭合約書第3條付款相關
事項應支付第二期款及尾款之約定,被告自應給付。
⒊被告雖辯稱其認為網站風格沒有吸引力、原告沒有交付網站
帳號密碼等。惟查,網站風格涉及個人感受,經本院詢問到
庭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有約定完成後之網站須像哪些名
床店的網站一樣?」被告法定代理人則稱「有合約,但我不
清楚合約內容」;本院再詢問「所謂不能用是什麼不能用?
」被告法定代理人則稱「我們不傾向要用這種感覺,比較希
望用動畫的方式介紹,就像是新家園傢俱網站的感覺,感覺
東西很多很豐富,購買的人看了有吸引力,原告做出來感覺
就不一樣,我們的感覺看起來就是沒有。」(本院卷第126
頁)。由是可知被告所謂有吸引力的感覺極為抽象,亦未載
明於合約當中要求相同於新家園傢俱網站之展示模式,是被
告據此拒絕付款,尚屬無據。再者,原告固不否認未交付網
站帳號密碼故被告無法擁有後台管理權限,然此係囿於被告
拒不付款,依合約原告並無先行交付帳號密碼之義務。況依
合約第3條第5項約定「貨款未全部兌現前,貨物相關所有
權及商品設計概念或圖稿等仍歸屬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實體或網路露出,抄襲等任何使用於任何相關產業之應用
。」亦證被告在付清款項前,並無後台管理權限,縱算原告
不交付網站帳號密碼,仍不構成違約。
⒋至被告所提另案判決(本院卷第68-73頁),乃關乎兩造於
108年4月11日簽訂之另一份合約「社群行銷影片攝製」,
原告服務內容乃1.粉絲頁經營(每月貼文活動設計含文宣共
6組)。2.臉書廣告(協助廣告代操含廣告文撰寫)。3.影
片錄製(每月共3部上傳至臉書及LINE@)。4.每月製作一
張促販DM(本院卷第144頁)。顯然與本件官網合約服務內
容、接觸客群之方式、管道不同。對被告而言,是相同產品
、相同銷售目的,但對原告而言,雖是相同產品、相同銷售
目的,但銷售管道不同,無法全盤複製,故被告辯以原告重
複收費,實乃對於網路行銷工作之誤認,而無可採。
⒌綜上,原告依合約書第3條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價金32
,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被告所為抗辯則不可採

㈡、關於門貼部分
⒈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
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
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
第528條、第5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委任原告為其製作門貼,原告因此支付訴外人創美學
廣告整合企業社「四季名床玻璃霧面割字及施工製作」費用
3,50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商談門貼型式、施工時
間之對話訊息截圖、門貼施工完成照片、被告店經理回覆「
讚」之貼圖、訴外人創美學廣告整合企業社報價單等在卷可
稽(支付命令卷第15-19頁),被告就此亦未爭執。是以原
告依前引民法委任規定,請求被告償還費用3,5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綜上,原告依108年5月14日合約書第2條第2、3項,請
求被告給付3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另依民法第546條第
1項委任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費用3,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均屬有理由,均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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