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467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訴訟代理人 黃一凡
林綉惠
被 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梁升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
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