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契約報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月25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被告既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件於99年2月24日以99年補字56號裁定原告補繳新臺
幣(下同)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2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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