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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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辯稱目前無力清償,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
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事由,是本件原告
請求為有理由。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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