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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