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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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96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付(共伍拾貳張)、截角撲克牌拾參張及賭資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
6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丙○○、丁○○、甲○○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8月15日,以96年度偵字第5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1付(共52張)、截角撲克牌13張及賭資新臺幣(下同)8400元,為供被告四人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四人於96年2月23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新知本橋北端一品檳榔攤旁貨櫃屋內之公共場所,為警查獲涉嫌犯賭博罪之事實,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539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撲克牌1付(共52張)、截角撲克牌13張及現金8400元為被告四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有聲請人提出之警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側繪圖及照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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