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雅惠選任辯護人沈昌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1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盧雅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盧雅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3項、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9141號被告盧雅惠女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雅惠係 立昌 土木包工業(設嘉義巿西區新西里新建街163巷22號1樓,下稱立昌土木)負責人 邱懷澤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配偶,盧雅惠並協助經營立昌土木,負責幫忙填寫投標文件、投遞標單、參與開標、開押標金與銀行進出等投標事宜,且利用邱懷澤母親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分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處理立昌土木部分款項進出。
嗣邱懷澤於民國104年間得知如附表所示嘉義縣文化觀光局辦理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招標並有意承攬,惟因部分工程須丙級營造資格,另為降低部分工程未滿法定三家投標而流標之可能性,邱懷澤遂向 祥和 營造有限公司(設嘉義縣○○鄉○○村○○000號之6,下稱祥和營造)負責人 王文瑞 (經嘉義地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商請借用祥和營造名義投標,王文瑞應允後,王文瑞於不詳時間交付祥和營造如附表所示之投標證件資料及祥和營造公司大小章,授權 盧雅惠蓋 用該公司大、小章填具附表所示招標文件及使用上述資料,盧雅惠並開立附表所示之邱懷澤母親 邱陳淑華 華南銀行本行支票作為祥和營造與立昌土木之押標金使用,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蒜鰲自行車道崩山-港口宮段」(下稱:蒜鰲自行車工程)須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下簡稱丙級營造)始符合投標資格,立昌土木並非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而王文瑞所經營之祥和營造則具丙級營造資格,盧雅惠與邱懷澤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祥和營造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向王文瑞借用祥和營造名義投標,盧雅惠遂填具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招標文件,並檢具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押標金支票,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送嘉義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下簡稱文觀局)收件,而借用祥和營造名義投標。
(二)附表一編號3所示「梅山36彎半天古道整建工程」(下稱:半天古道工程)須丙級營造始符合投標資格,立昌土木並非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而王文瑞所經營之祥和營造則具丙級營造資格,盧雅惠與邱懷澤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祥和營造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向王文瑞借用祥和營造名義投標,由邱懷澤填具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招標文件,並檢附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押標金支票,於附表一編號
3所示之收件日送文觀局收件,而借用祥和營造名義投標。
(三)盧雅惠、邱懷澤知悉附表一編號2「105年度六腳‧新港線-溪口‧民雄線-大林線自行車道景觀維護」(下稱六腳自行車道工程)招標,為確保立昌土木不致因投標廠商數不足而流標,致不能取得標案,2人遂與王文瑞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利用王文瑞前所提供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投標證件資料與公司大小章,由盧雅惠在附表一編號2所示祥和營造投標標單填寫投標標價,並另製作該標案立昌土木投標文件後,分別檢附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押標金支票,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將上述祥和營造與立昌土木之投標文件遞交文觀局收件,致該工程標案開標人 林章欽 陷於錯誤,誤認已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有投標意願參與投標,符合政府採購法對於投標廠商家數之規定,予以開標,但因此標案有5家廠商投標而未生不正確結果,並由立昌土木以最低價取得該工程標案。
(四)盧雅惠、邱懷澤知悉附表一編號4「東石鄉白水湖第一滯洪池涼亭復建工程」(下簡稱:白水湖工程)招標,為確保立昌土木不致因投標廠商數不足而流標,致不能取得標案,2人遂與王文瑞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利用王文瑞前所提供之投標證件資料與公司大小章,由邱懷澤填具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投標資料並檢附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押標金支票,盧雅惠則製作該標案之立昌土木投標文件並檢附附表二編號4所示押標金支票,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由邱懷澤將上述祥和營造與立昌土木之投標文件遞交文觀局收件,致該工程標案開標負責人林章欽陷於錯誤,誤認已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有投標意願參與投標,符合政府採購法對於投標廠商家數之規定,予以開標,但因此標案有5家廠商投標而未生不正確結果,並由立昌土木以最低價取得該工程標案。嗣因文觀局對標案進行查察後發現立昌土木及祥和公司投標文件所留之電話號碼相同、送件時間接近、使用號碼相近之押標金支票,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盧雅惠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伊沒有經營立昌土木,是伊先生邱懷澤教伊寫標單,伊都聽邱懷澤的,他叫伊做什麼伊就做什麼,且當時王文瑞拿著資料到伊家,叫伊幫忙寫,伊就寫,這個案件伊是最無辜的,而祥和公司投標部分伊為何會前往投標伊忘記了,王文瑞的投標文件上會留下伊的電話0000000000號是王文瑞叫伊寫的,至於告祥和公司的押標金支票是伊婆婆邱陳淑華與王文瑞自己去處理的云云。惟查:關於編號1、2標案之祥和贏造投標文件均係由被告所製作,且遞出之投標文件夾帶有立昌土木之印模單、廠商聲明書,而祥和營造前揭標案之聯絡電話,係留下被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又證人邱陳淑華華南銀行帳戶係提供予被告協助經營之立昌土木使用,然卻由祥和營造使用在上開標案之押標金中等情,業經嘉義地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7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罪嫌。又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檢察官陳志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龔玥樺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標案名稱│公告日│截止投標時間│收件時間│備註│├──┼──────────┼───────┼──────┼───────┼──────┤│1│蒜鰲自行車道崩山-港│104年9月8日│104年9月│104年9月21│祥和公司未得│││口宮段││21日下午5│日下午3時49│標│││││ 時許 │分許││├──┼──────────┼───────┼──────┼───────┼──────┤│2│105年度六腳‧新港線│104年11月26日│104年12月│104年12月9│立昌土木得標│││-溪口‧民雄線-大林線││9日下午5│日下午4時12││││自行車道景觀維護││時許│分許│││││││││├──┼──────────┼───────┼──────┼───────┼──────┤│3│梅山36彎半天古道整│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104年12月│祥和公司未得│││建工程││21日下午5│21日下午4時│標│││││時許│32分許││├──┼──────────┼───────┼──────┼───────┼──────┤│4│東石鄉白水湖第1滯│104年12月14日│104年12月│104年12月│立昌土木得標│││洪池涼亭復建工程││21日下午5│21日下午4時││││││時許│33分許││└──┴──────────┴───────┴──────┴───────┴──────┘附表2:
┌──┬──────────┬───────┬─────┬─────┬─────┐│編號│標案名稱│時間│支票號碼│金額(新臺│備註││││││幣)│││││││││├──┼──────────┼───────┼─────┼─────┼─────┤│1│蒜鰲自行車道崩山-港│104年9月21日│FD0000000│450,000元││││口宮段││││││││││││├──┼──────────┼───────┼─────┼─────┼─────┤│2│105年度六腳‧新港線│104年12月3日│FD0000000│65,000元│祥和公司│││-溪口‧民雄線-大林線├───────┼─────┼─────┼─────┤││自行車道景觀維護│104年12月4日│FD0000000│65,000元│立昌土木│├──┼──────────┼───────┼─────┼─────┼─────┤│3│梅山36彎半天古道整│104年12月21日│FD0000000│450,000元││││建工程││││││││││││├──┼──────────┼───────┼─────┼─────┼─────┤│4│東石鄉白水湖第1滯│104年12月21日│FD0000000│40,000元│祥和公司│││洪池涼亭復建工程├───────┼─────┼─────┼─────┤│││104年12月21日│FD0000000│40,000元│立昌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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