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智超 債務人 呂志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