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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