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李瑞麟 被告 江丞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㈡ 陳述 略稱:原告與被告之父間,因駕駛計程車排班產生停車
糾紛,並相約於99年8月4日見面談判時,被告竟於當日徒手毆打原告,致使原告因傷休養數月且憂鬱症復發無法工作,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各10萬元,合計20萬元,訴請判決如聲明。
二、被告方面:被告江丞偉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丞偉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15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簡雅文

更多裁判書